一幢保存完好的皖南村落祠堂。視覺中國 資料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日前審查批準了《黃山市徽州古建築保護條例》。該條例規定将實行古建築保護責任人制度,古民居所有權或使用權可合法流轉。
據介紹,條例所稱古建築是指黃山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能夠反映曆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築物。
條例明确,對古建築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築建立檔案,設立标志。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内,不得進行有損于古建築保護的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等作業。古建築維修要遵循“最小幹預原則”。
條例規定,實行古建築保護責任人制度。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要與古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其中,國有古建築,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使用人不明确的,古建築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是保護責任人。非國有古建築,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條例明确可通過多種有利于保護的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築。
徽州古建築的産權如何界定?條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黃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産權集中交易平台,促進古民居産權依法有序流轉。